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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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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法规标题: 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文 号:财会[2006]3 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6 年2 月15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1 月1 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 露,根据《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 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 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 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 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 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业取得的矿区权 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 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 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六条 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 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 或储 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 当期产量) 第七条 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 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 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 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 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 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 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 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 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 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 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 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 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 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 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九条 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 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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