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协
议,提供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服务,并通
过邮政通信基础设施完成邮件寄递的行为以及国家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
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
构 (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
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
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擅自经营邮政
通信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
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
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
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
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
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
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六)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
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
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的要求;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务院邮政管
理部门发布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的生产
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等;
(三)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
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
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运输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网络及运输能力;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遵守国家关于邮政专用车辆及标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
局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国务院
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
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副本原件;
(三)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细
则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文件;不予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