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PDF

发布:2017-03-15约3.74千字共7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是指邮政企 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与邮政企业签订协 议,提供邮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服务,并通 过邮政通信基础设施完成邮件寄递的行为以及国家规定的 其他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 政管理局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 构 (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 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应当经 过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监督管理。 未经许可,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得擅自经营邮政 通信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 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 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 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 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 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五)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 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六)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 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 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 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的要求;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务院邮政管 理部门发布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的生产 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等; (三)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 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 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运输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网络及运输能力;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遵守国家关于邮政专用车辆及标识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外商不得投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范围内经营,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 局提出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国务院 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 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副本原件; (三)与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场地使用证明以及本细 则第五、六、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 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 定。予以批准的,出具证明文件;不予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