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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HORIZON LAW FIRM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五月
关于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伟恒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洋、陈玲玲律
师列席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伟恒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根据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经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0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陕西伟恒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事项通知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 2017 年 05 月 17 日上午 9 时 30 分在陕西
省渭南市大荔县官池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常惠茹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
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签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截止 2017 年 0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
代表股份数为 41,5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53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535,0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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