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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PDF

发布:2017-05-22约1.78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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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指派央金、罗桑群培律师(以下简称 “本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 (2000 年修订版)》(以下简 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5 年8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并做出决议,定于2015 年9 月2 日下午14:00 在 西藏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 2015 年度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5 年8 月18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 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规范意见》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2015 年9 月2 日下午14: 00 在西藏 拉萨市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 1 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戴扬先生 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6 人,代表股 份2,988,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3%。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 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取消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 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2,988,708 股,反对票为0 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 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 通过; 2、审议了《关于取消延长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 表决,同意票为2,988,708 股,反对票为0 股,弃权票为0 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理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 100.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 以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 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 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本次大会之用途,经本律师及本所 同意依法公告。 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央 金 律师:罗桑群培 2015 年9 月2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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