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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丙12号中国铝业4层
电话:010传真:010邮编:100038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北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能北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就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能北
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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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 2017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北
京中能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以
下简称“《反馈意见》”)以及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公司与本次
挂牌的相关情况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
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
一步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
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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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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