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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PDF

发布:2017-06-15约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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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债暂停”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法律意见书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3 号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5-1 层A 单元 邮政编码:400023 5-1 A, Tower D, PICC Life Insurance Tower, 3 Financial Street,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400023,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879 8388 传真/Fax :(8623) 8879 8300 网址: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债暂停”2017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 (重庆)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重债暂停”债券(以下 简称“重债暂停债券”或 “本期债券”)20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2010年)(以下简称“ 《募集说 明书》”)、《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 《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2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 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 公司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 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和/或召集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依法见证。在本所律师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 设: 1.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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