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北京市金杜 (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新余顺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
致: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 (广州)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股份‛)委托,担任顺威股份的法律顾问。本所经
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顺威股份股东新余顺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耀公司‛,原名‚佛山
市顺德区顺耀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9月20 日更名为‚佛山市顺德区顺耀投资有
限公司‛,于2014年3月12 日迁往江西省新余市,并变更为现名)于2011年11月出
具的关于对其所持顺威股份的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以下简称‚顺耀公司
《承诺函》‛)所涉相关事宜(以下简称‚顺耀公司承诺函事宜‛),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说明。
为出具本专项说明,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顺耀公司承诺函事宜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听取了相关当事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
本所经办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顺耀公司如下保证:其向本所经办律师
提供的出具本专项说明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完整、真实、有效,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和通过电子邮件等对有关事项的确认)与正本或原件一
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均为真实,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等文件。
在本专项说明中,本所经办律师仅依据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本专项说明仅供顺威股份为顺耀公司承诺函事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之目的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前提和保证,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现出具说明如下:
经核查,顺耀公司《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为确保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称‘公
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顺利进行,切实
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本公司作为持有发行人5,504,646 股已发行股份的股
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
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顺耀公司于2014 年5 月19 日提供书面说明,确认顺耀公司《承诺函》中的
‚自第二年起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是指顺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的锁定期届满之后,
顺耀公司就其在顺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由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份因在股份锁定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增加的
股份(以下称‚所持顺威股份之股份总数‛),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顺威股
份之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即顺耀公司所持有的顺威股份之股份于上述锁定期
届满四年后可以全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专此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新余顺耀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相关
事项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 (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 师:___________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