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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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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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京市市金金杜杜律律师师事事务务所所
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关于于陕陕西西延延长长石石油油((集集团团))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发发行年度度第第一一期期中中期期票票据据之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法律律意意见见书书
致: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致: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致致::陕陕西西延延长长石石油油((集集团团))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金额为40亿
元人民币的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规则,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对事实的了解
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
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申请中期票据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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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一、、 发发行行人人本本次次发发行行的的主主体体资资格格
发行人前身为1905 年清政府拨款设立的“延长石油官厂”;1935 年,延
长县解放,“延长石油官厂”更名为“延长石油厂”,延长石油厂又名“军工五
厂”;1947 年,延长石油厂再次更名为“兵工十三厂”;1950 年新中国成立后,
兵工十三厂更名为“延长油矿”,受西北石油管理局领导;1986年,陕西省延
安市地委行署撤销延长油矿,成立“延长油矿管理局(延安地区石油化学工业
局)”。1989 年,延长油矿管理局依据1986 年第12 号《中共延安地委委员
会会议纪要》在陕西省延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并于1989年9月25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999 1 1998 12 31 [1998]75
年 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以 年 月 日陕政发 号
《关于组建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的通知》及1999年1月18日陕政
函[1999]14号《关于注册登记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的通知》,将延长
油矿管理局、延炼实业集团公司及榆林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并,与陕西
省石油开发技术服务公司组建陕西省延长石油工业集团公司。1999 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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