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二十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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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二十章 诉讼时效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第四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五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第六节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第一节 诉讼时效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二、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尽管义务人享有时效利益,但是该利益的实现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还是由法官依职权主动审查?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此问题有两种观点。 1.职权主义说。 2.当事人主义说。 二、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显然,该条规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二、诉讼时效规定的援引 该条规定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当事人主义说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 第二,当事人主义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当事人主义说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第四,当事人主义说符合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贯传统和普遍做法。 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也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条实际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特定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的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均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来看,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 另一方面,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保证对物的圆满支配,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特有方法,如果物权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但是物权继续存在,将使物权成为一种空洞的权利。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一,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第三,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三节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通常可以将其分为如下三种: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所规定的2年期限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所谓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就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有关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法通则》之外的其他法律规定 在《民法通则》之外,《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 例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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