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八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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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八章 民事主体与权利能力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权利能力制度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主体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范畴,它是“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所归属之主体”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是权利的承担者,也是民法所规范的权利的归属者,所以也称为权利主体。 民事主体,也称为人格(Personne,person)。人格一词在法律上具有如下三重含义: 第一,是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是指作为民事主体的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从人格权的客体角度来理解人格的概念,即认为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通常称为人格利益。 只有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时,人格与主体的含义才是相同的。 民事主体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主体的特征表现在: 1.独立性。 2.平等性。 3.合法性。 第二节 权利能力制度 一、 权利能力的概念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五、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一、 权利能力的概念 按照一般的理解,权利能力是指权利人享受权利的资格。 权利能力的主要特点表现在: 1.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 3.权利能力具有不可剥夺性。 4.权利能力不得加以抛弃。 一、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的概念具有重要作用,表现在: 第一,权利能力的概念是私法文明发展的结晶。 第二,宣示权利能力的平等。 第三,权利能力制度是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没有该概念,主体制度从逻辑体系上将无法构建。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权利能力和权利的概念经常容易混淆。应该看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一方面,权利能力是权利享有的基础; 另一方面,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的享有也是人格实现的保障。 二、权利能力与权利 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民事权利都是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的。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涉及享有的权利,而不包括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归根结底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具体的权利,都是由主体决定的。 第四,在存续期间上,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权利其存续与否由特定法律事实决定。 第五,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前提,是作为主体资格的基本条件,所以,与主体不可分割,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本人不得自行处分。而权利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依其性质或依当事人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认定的形成意思的能力 ,即主体能够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制度中的两项重要内容。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失去了主体资格,也就不可能具有行为能力。但是仅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也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却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四、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所谓当事人能力,又称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一般来说,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定具有诉讼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未必就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四、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能力 主要是因为实体法上的社团是否具有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常常是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和承担独立责任联系在一起的。 对于一些不具有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的法人分支机构,在程序法上为了简化诉讼,可以赋予这些组织诉讼法上的主体资格。 至于其能否独立承担责任,则是执行中的问题,也可以在判决中确定。 五、非法人团体的主体资格问题 我国民法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合伙组织,除此之外,各类非法人团体是否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值得探讨。 非法人团体,德国法上又称无权利能力社团,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体。 本书认为,非法人团体的概念并不是十分准确,采纳这一概念在立法技术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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