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十九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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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十九章 时效制度概述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三、时效制度的功能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这两种时效制度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均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第二,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第三,时效为法律事实。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一般认为,完整的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两部分。 二、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虽然同为时效制度,都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均要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其原因在于: 第一,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 三、时效制度的功能 时效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第二,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 第三,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并及时解决纠纷。 第二节 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大多数学者认为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先有取得时效后有消灭时效。 在欧洲中世纪,由于教会法主张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因而教会法对时效持一种排斥的态度。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借鉴了罗马法的时效制度。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其时效制度在继受罗马法的同时,也受到日耳曼法的影响,将取得时效规定在物权编中,而将消灭时效规定在总则编中。 1921年的苏俄民法典尽管受到德国法的诸多影响,但在时效制度方面,原苏联仍抛弃了传统民法中取得时效的概念,仅在民法中规定了诉讼时效。 就我国而言,无论取得时效还是消灭时效,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均无系统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受原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并没有采纳取得时效制度,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从而规定了时效的基本制度。 思考题 1.试述时效的概念和功能。 2.试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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