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四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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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四章 民法的适用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 第四节 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第一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效力范围。 正确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准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民法的生效和民法的失效。 民事法律规范开始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二是民事法律通过并颁布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任何国家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来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关于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 域外效力,就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法律的对人效力,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 一是属人主义,不论其处于国内或国外,只要该人具有本国国籍,属本国国民即适用本国的法律; 二是属地主义,即是以领土主权为原则,以地域为标准,确定法律对人的拘束力。凡是居住在本国领土之内的人,无论其国籍属于本国还是外国,均受本国法律的管辖。 第二节 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五、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法的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的适用是指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它包括法的遵守和司法适用。 而狭义的法的适用,就是司法适用,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由于民法法源的多元化,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该原则主要适用于位阶具有高低之分的规范。上位法和下位法的界定,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确定的。 一、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 第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 第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任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即同一事项已有新法公布施行时,旧法当然废止。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新法颁布后,旧法已经被废止,则自然应当适用新法; 二是新法颁布以后,旧法没有被废止,则旧法继续有效。如果两部法律所涉及的内容相同或相似,则应当适用新法。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法理上,根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有无限制,可以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特别法。 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法律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 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 在具有相同等级效力的法律之间,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而适用。 如果特别法为前法、普通法为后法,仍以特别法优先。例外情况下,即如果在新普通法中明文规定修改或废止特别法时,则新普通法优于特别法。不过,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并没有何者优先的问题。 四、法律文本优先于法律解释规则 法律文本是法律的书面条文的表现形式,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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