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教学课件 作者 王利明 著 第二十一章 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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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王利明 著 第二十一章 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除斥期间 第三节 期限的计算 第一节 期间的概念和分类 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分类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民法上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一方面,期间是指一段时间,它应当有起始和终了的时间,即所谓始期和终期。 另一方面,一定的时间经过依法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为如下方面: 1.期间首先对主体资格的存在产生一定的影响。 2.期间也可以成为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3.期间可以作为民事权利的存续期限。 4.期间可以作为一定的权利、义务实际行使或履行的期限。 二、期间的分类 (一)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依据期间是否发生变化而分为可变期间和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一般属于可变期间。 除斥期间一般属于不变期间。 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是否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而使期间发生变更。 二、期间的分类 (二)法定期间、意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所谓法定期间,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例如担保法中所规定的保证期间。 所谓意定期间,就是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期间。 所谓指定期间,就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指定的期间。 二、期间的分类 (三)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 根据所适用的范围,期间又可以分为除斥期间和非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当然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非除斥期间包括时效期间以及法定、约定的除除斥期间以外的期间。 两者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是权利存续的固定不变的期限;而其他期间大多是可变的,主要适用于抗辩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节 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 所谓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在于: 第一,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 第二,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 第三,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 第四,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行使的一种时间限制,都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持社会关系稳定的作用,并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一定时间的经过而导致一定的法律效果的产生。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两者具有显著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起算时间不同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 4.法律效果不同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 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 第三节 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历法计算法。历法计算法就是以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为依据,以日为计算单位的计算方法。 另一种是自然计算法。自然计算法就是以实际时间精确地进行计算的方法,即以时、分、秒开始起算的方法。 我国民法对期限的计算采用历法计算法和自然计算法两种方法。 *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 民法总论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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