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英国消费者权益、产品责任第一案;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1998年9月,王海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在华联商厦购得的台灯40个,局部无入网证,灯具局部有四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要求华联商厦向其赔礼抱歉,并双倍返还其购灯价款40,480元,台灯由法院予以收缴.华联商厦提出:王海购置台灯10分钟后即手持检测报告及发票来索赔,其行为不是为了生活消费;王海提供的检测报告只说明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双倍返还的有关规定,故不同意王海之诉讼请求,只同意退货还款。
法院认为:因王海是在得知有关部门对台灯的检测结果后,即其明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下而购置,随后要求华联商厦双倍赔偿其损失,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王海不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置商品,因此,其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王海之诉求不予支持。
鉴于华联商厦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故其所销售的台灯应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宜退还华联商厦。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华联商厦返还王海购灯款20,240元,在王海处的TL—200型台灯40个移交工商机关处理。在本案中,不少学者认为,王海应当被作为消费者对待,主要理由是消费者应当做广义的理解,任何人只要其购置商品和接受效劳不是为了将商品或效劳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活动,其便是消费者。;〔二〕消费者权益;〔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那么;第二节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利;〔一〕平安保障权;平安保障权包括人身平安权与财产平安权两项内容。
1.人身平安权。人身平安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消费者,还包括与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相关的其他人;其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受损害的权利。
2.财产平安权。财产平安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平安权说明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或效劳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效劳必须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的要求;消费者在有偿取得商品时,有权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安、卫生标准;消费者在接受有偿效劳时,有权要求其设施、用品、用料等平安、卫生,并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案例]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购置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9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觉察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汽车贸易屡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朝阳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云龙之星汽车贸易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原告:何荣,男,34岁,住上海市新华路569弄167号(丁)。
被告:上海市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701号。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37号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地址:上海市曹杨八村120号。
1990年3月1日,原告何荣在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置了一台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一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41.33元。同月3日,原告何荣又购置了一台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10元。该月中旬,原告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4月1日晚9时30分左右,原告之妻李志华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荣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被告应当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退回,被告按退货处理。
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辩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局部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亦是李志华触电死亡的原因,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