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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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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机关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

职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监督检查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家赋予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的职

权。监督检查部门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或途径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

线索,都可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督检查机关获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息及线索的渠道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日常监督管理中发

现的;②群众举报;③受害人申请;④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

关于监督检查机关的级别,本法作了原则限定,即必须是县级以上

县级)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下的,如乡、镇监督检查机关以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没有此项权利。工商所监督检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维护社

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明确

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监督检查的权限,能够

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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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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