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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督检查机关主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
职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监督检查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国家赋予县以上监督检查部门的职
权。监督检查部门无论通过什么渠道或途径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其
线索,都可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监督检查机关获取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息及线索的渠道或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日常监督管理中发
现的;②群众举报;③受害人申请;④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
关于监督检查机关的级别,本法作了原则限定,即必须是县级以上
县级)监督检查机关。县级以下的,如乡、镇监督检查机关以及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工商所,没有此项权利。工商所监督检查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义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国家调控市场,维护社
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法律,明确
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予以监督检查的权限,能够
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机制的破坏及对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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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侵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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