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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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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法规 第六讲: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释义)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条是对经营企业条件的规定。 释义 1、经营的概念。 广义的经营概念是筹划并管理。但《条例》中的经营概念则限于饲料产品的营销和买卖的行为。因为在本条例相关条款中还会遇到经营的概念,因此,需要在这里明确。 2、经营企业条件。 经营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从生产者到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多个法律、法规上,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对经营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因此,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的产品相适应的条件。条件设定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企业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保证饲料产品的安全卫生,维护饲料产品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因为饲料产品的种类较多,经营所需的基本条件也不同,对此的详细规定将在《细则》或其他规章中体现。 案例:劣质饲料坑害养鸭户 生产商和销售商被判赔 江西省崇仁县养殖户周某花钱买鸭饲料喂养鸭子,没想到几个月后仍不见鸭子长大,该养殖户于是将饲料生产商和销售商告上法庭。7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昌某饲料公司赔偿原告周某饲料款3.1万余元和运费400余元,被告梁某对该款项负连带责任。 ??? 2006年12月2日至2007年2月8日,崇仁县农民周某先后6次在销售商梁某处购买南昌某饲料公司生产的鸭饲料共424包,每包74元,并支付了饲料款3.1万余元和运费400余元。几个月来,周某饲养的那群鸭子未见长大。 今年2月,崇仁县工商局委托抚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周某剩余的半袋鸭饲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该鸭饲料粗蛋白含量仅为9.8%,其他指标亦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 ? 一个多月后,南昌某饲料公司品管员涂某受本单位委托处理鸭饲料质量一事。在接受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调查时,他承认周某购买的鸭饲料系其所在单位生产的,是不合格产品;单价为74元的鸭饲料粗蛋白含量不超过10%。 ??? 另查,该饲料合格证上载明该产品粗蛋白应大于或等于16%至17%。 周某遂在今年4月20日以饲料生产商和销售商 有欺诈行为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赔偿饲料 款,并赔偿运费4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两被告生产、销售的鸭饲料为不合格产品。被告梁某辩称只有部分饲料不合格。然而南昌某饲料公司品管员涂某在接受技术监督人员调查时已承认每包74元的鸭饲料粗蛋白的含量不超过10%,由此可证明周某购买的424包单价为74元的鸭饲料均为不合格产品。周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饲料,导致喂养的鸭子不长大,财产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两被告应赔偿周某的损失。但周某主张两被告有欺诈行为证据不足,对此诉请双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第十七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本条是对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基本要求。 释义 为什么要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饲料标签》标准(GB 1064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合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因此,任何用于经营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都需附具标签,核对标签是经营者认定该产品具备商品属性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饲料标签对产品本身的真实属性、适用范围、成分分析保证值、原料组成等内容都有明确标明和承诺,为解决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争议提供了依据,也对经营者的切身利益有所保证。因此,经营者要核对产品标签。同理,产品质量合格证也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保证该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该产品的质量标准的明示和承诺,因此,经营者核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 由于国家只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制度,因此,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无批准文号的产品是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而言的;对饲料而言只有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两项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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