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十六条 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的理解和完善——基于后帅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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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十六条 关于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三十二条的理解和完善——基于后帅英
人 力资 源
关于新《 保险法》 第十六条 、 三十二条的理解和完善
基 于 后 帅 英 案 时 代 年 龄 误 告 案 件 的 思 考
东北财 经 大学 马胡
摘要: 新《 保 险法》 第十六条 和第三十二 条是解决保 险年龄误 告案 件的 关键条款 , 本文 以对帅英案的思考为契机 , 通过区分保险人 和投保 人 的不 同情 况 , 对上 述两条条 款进行 了利益分析 , 提 出相 应的 完善 方 法, 并在此基础上 , 提出 后 帅英案时代年龄误 告案件的处理模 型。 关键词: 保险法 年龄误告 利 益分析 处理模 型
一
、
引 言
案情 回顾 : 帅英是 四川省达州 市渠县 有庆镇财 政所 的一名会计 , 1 9 9 8 年为其母 投保 康宁终身险 , 2 0 0 0 年再次投保 。康 宁终 身险的合同 有约定 : “ 凡7 O 周 岁以下 , 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其母在 1 9 9 8 年实 际年龄为 7 7 岁, 但在乡政府 的集体户 口上 由于私人 原因在投保前 改小 了。2 0 0 3 年帅荚母亲身故后 , 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查 , 帅英修改其 母入党 申请 书上的年龄 , 于是获赔 2 7 万 元。此事被人 举报 , 公 安局很 快查 明了真相 。虽 然帅英修改母亲年龄 资料 证据确凿 , 但 就其 是否犯 有保 险诈骗罪 , 不 同司法部 门却 给出完全相左 的判断 , 最后上报最高法
院。 至今 仍 无 明确 结 果 。
由于案 件 已过 去 十多年 , 加之《 保险法 》 在2 0 0 9 年又 做 了新 的修 订。 所 以本文将 试图 以一个 新的角度 , 即通过 对新《 保 险法》 中相关法 条, 特别是对第 十六条和第三 十二 条在后帅英案时代 的适 用进行理解 和完善 , 为类似案件的妥善处理探索处理模型。 二、 关于新《 保 险法》 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理解 根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第六 款 : “ 保 险人在合 同订 立时已经知道投 保人未 如实告知的情况 的 , 保 险人 不得解除合 同; 发生保险事故 的 , 保 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所以 , 无论投保 人是否故 意 , 当保 险人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已知投保 人的不实情况 的 , 保险人均不得 解除保 险合同 , 发生保 险事故 都要 进行赔偿或给付 。根据《 保险法 》 第 十六条 第四款和第五款 : “ 投保 人故意不履行如 实告 知义务 的, 保 险人 对于合 同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 还保险费 。投保人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 实告 知义务 , 对保 险事 故 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 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 险事故 , 不承 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 险金 的责任 , 但应 当退还保 险费。 ” 以及第三 十二 条 第一 款 : “ 投保人 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 真实 , 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 合 同约定 的年龄 限制 的, 保险人 可以解除合同 , 并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 险单 的现金价值 。 ” 所 以, 当保险人订立合 同时未知投保人不实情况 , 投 保人 故意报错 年龄 , 保 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 解除合 同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不 承担赔付 责任 ,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 但要按照合 同约定退还保险单 的现金 价值 ; 当保 险人订立合 同时未知投保人不实情况 , 投保人非故意 报错 年龄 , 保险人 可解 除保 险合 同, 解除合 同前发生保险事故 的不承担
赔付责任 , 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基于 以上理解 , 可 以得出以下认 识( 见表 1 ) 。 表 中投 保人“ 故 意” 和“ 非故意 ” , 分别表示投保人 在投保 时故 意和 非 故意地报错年龄 , 且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 的年龄限制 。保 险人 “ 已知” 和“ 未 知” , 分别表示保 险人在合 同订立 时已知和未知 投保 人没 有 如实告知 的情况 。 在分 析表 中四种情 况下处理方式 的原理之前 , 首先要 区分过失和 主观恶意在四种情 况下的分布。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投保人 的不 实情 况属 于主观恶意 , 其 目的在于获得投保人保费 , 并在发生责任事故 后 假装未知不实 情况 , 这样 既可以利用投保人 缴纳的保费进 行投资获 得利润 , 又可以避免进行赔付。相应的 ,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知投保 人的不 实情况则 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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