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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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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

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

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不仅包括那些凭技能或经验产生的,在实际中尤

其是工业中适用的技术信息(如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

计图纸等),而且包括那些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及与经营管

理方法密切相关的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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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情报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只

有符合接下来三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1)

这些信息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即不是已经公开的或普遍为公众

所知晓的信息、资料、方法。例如,在公开发行物上介绍的某项化学

配方,尽管注有“祖传秘方”字样,但已不再是商业秘密,因为公众

都有可能知晓;(2)这些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

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例如,某项技术革新不但没有提

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相反却降低了劳动生产率,提高了生

产成本,也不是商业秘密,因为它没有经济价值;(3)权利人必须为

这些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例如,经营者将有关信息资料(如

自己掌握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放在易为他人得到的地方,而不

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这些信息虽然很有经济价值,但也不是商业

秘密,因为其拥有人没有对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上述三个条件,

可以说是构成商业秘密的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般来讲,商业秘密都是其权利人投入了一定的时间、资金或精

力而得来的,对其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优势,

同时,其权利人为了保持其秘密性,通常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或精力。

因此,可以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

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也是对我国知识

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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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就是指不正当地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

密的行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中:(1)盗窃商业秘密既包括内部知情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也包括外部人员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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