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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
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
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主管机关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
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本条在规定执法主管机关时,在其前设定政府
职责之款,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常见的作法。因此,在对条文
作具体解释之前,有必要说明一下原委。
(一)关于前款规定的解释
规定本款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基于我国体制改革的现状,或
者说基于国情。10多年的体制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离实
现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还有相
当的差距。在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这两个关键环节上还
有待于下大功夫深化改革。因此,在目前,甚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
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不完全属于企业自身的行为。某些地方政府
及其部门影响、干预作用不容忽视。另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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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是仅靠一、二家执法机关就能
够完成的。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承担着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的重任,这与资本主义市场体系的形成完全不同。为完成这一重任,
必须要求政府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
与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结合起来。二是基于本法的调整范围。本法不仅
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义务,而且规定了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的相关义务。本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
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
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
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
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可见,政府的职责内也还包括
着一定的具体执法的内容。
所以,本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
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承担义务。具体表现在:(1)依照本法第
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
为。(2)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
作。(3)采取行政的、经济的办法,预防或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
及危害后果。特别是要注意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创造公平竞争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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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公平竞争是确保竞争机制发挥其应有作用
的关键,它的运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由法律确立竞争规则。制止不
正当竞争,还离不开行政的、经济的办法来为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
件。以禁止回扣为例,首先法律要禁止,对违法者要予以制裁;其次
要完善财务会计制度,要加强经营管理,并辅之以适当的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