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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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二、主旨:
本条是对商业贿赂犯罪及不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
规定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条款。
三、条文释义:
为了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条规定,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政策和法律中曾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有过一些规
定,但均未明确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及其处罚罚则。如:(1)1981年7
月15日,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指出:
“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物权和
工作之便,里勾外联,私通买卖,从中牟利。”“一切社会主义的企
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2)
1986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
非法利益的通知》中指出:“当前,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以‘回扣’、
‘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名目非法收受‘酬金’违
反财经纪律,牟取非法利益的现象相当严重。”从而规定:“国家工
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不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非法接受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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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的‘酬金’或‘馈赠’。”(3)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
第三款和第七条第二款对回扣做了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
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
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
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二,国外一些法规中对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也有过一些规定,
并在刑法中予以明确。如:(1)日本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四规定:
“公务员接受委托,使其他公务员在其职务上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或不
从事应当作的行为,作为其进行或已进行斡旋的报酬而收受或要求、
约定贿赂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罪。(2)西班牙刑法典第三百八十
五条规定:“公务员为其本人,或经由他人索取并收受赠品,或礼品,
或接受对方承诺而执行一件与其职务有关,并构成犯罪行为之事件
者,应处以短期徒刑,并科以收受礼品价值3倍的罚金。(3)法国刑
法规定,任何职员、办事员、雇员以及以任何形式领取工资的人,未
经报告和经雇主同意,直接地或通过中间人,在其所从事的业务过程
中,要求或接受许诺、礼物、赠品、佣金、奖金而后作为或不作为的,
按受贿罪论处,处1年至3年监禁,或900法郎至2万法郎的罚金,
或两者并处。
第三,现实生活中必须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对于经营者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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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1997年刑法所涉及的相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第一百
六十三条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之对公司、企业
人员行贿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章中有关的贿赂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
的商业贿赂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