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5336-2006 无公害食品 粮食生产管理规范.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无公害食品 粮食生产管理规范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科学实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廖超子、张军锋、丁保华、张玲、王建、尹海燕、廖辉、陈思。
无公害食品 粮食生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粮食生产的产地环境、基础设施、生产管理、收获、包装、运输和贮藏、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稻、麦、玉米、粮用豆、薯、粟和杂粮的生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4404 粮食作物种子
GB 4406 种薯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NY/T 496 肥料合理使用准则
3 产地环境
灌溉水质量应根据不同作物类型符合GB 5084中相应的标准规定,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15618—1995中二级标准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1996中二级标准规定。水稻、小麦、玉米等产地环境应符合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的要求。任何农业生产措施应有利于提高粮食产地环境质量。
4 基础设施
产地应具备(不限于)与预期生产目标相适应并得到良好维护的基础设施,包括灌溉设施、耕作设施、收获设施、运输和储存设施等。
5 生产管理
5.1 选种
5,1.1 品种选择应基于当地的可接受的农艺要求。在兼顾高产、优质、优良性状的同时,应选择对当地的主要病虫害具有抗性的品种。
5.1.2 选用的品种应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定或认定。
5.1.3 种子质量应符合GB 4404、GB 4406的规定。
5.1.4 选用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耕作
5.2.1 应根据土壤性质或土壤类型科学合理地配置粮食作物种类,确定轮作、间套种、复种等种植技术。
5.2.2 应有翻耕、耙、耢、镇压和中耕等除草、防虫措施。
5.2.3 耕作措施应能够避免土壤板结,保持或改良土壤结构,减少水土流失。
5.3 灌溉
5.3。1 应根据各类粮食作物的需水规律、不同生长发育时期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或排水(水稻应遵守安全排水期),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5.3,2 灌溉用水不应对粮食作物植株和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不良影响。
5.3.3 应根据节水原则,经济合理地利用水资源,宜采用节水技术。
5.4 施肥
5.4.1 肥料使用应按NY/T 496的规定执行。
5.4.2 宜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减少肥料污染导致的环境富营养化。
5.4.3 宜施用充分腐熟、符合经无害化处理达到肥料卫生标准要求的有机肥。
5.4.4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化学肥料、生物肥料;禁止直接使用城镇生活垃圾;禁止使用工业垃圾和医院垃圾。
5.4.5 所有肥料应以适当的方式贮存,降低污染环境的风险。
5.5 病虫草害防治
5.5.1 应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准确掌握病虫发生情况,有组织地、协调地运用农业、生物、化学、物理等多种防治措施。
5.5.2 农药使用应符合GB 4285、GB/T 8321的规定。宜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5.5.3 使用的农药应经国家登记许可,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或临时登记文号、进口登记许可证;禁止使用已停用、禁用、淘汰或标志标签不完整的产品和未经批准登记的进口产品。
5.5.4 农药的使用宜采用最小有效剂量,以降低其对生态环境和其他物种的污染风险。
5.5.5 农药的使用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严格按产品说明书使用。
6 收获
6.1 收获机械、器具应保持洁净、无污染,存放于干燥、无虫鼠害和禽畜的场所。
6.2 应按作物品种分类收获;收获物应有专用晾晒场所。
7 包装、运输和贮藏
7。1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7.2 贮运过程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