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_T 5333-2006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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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
2006-01-26 发布 2006-04-01 实施
前 言
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上海市科学院食用菌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增涛、谭琦、门殿英、白冰、王志强、李明容。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中对菌种、产地环境、栽培基质、化学投人品、生产技术、加工、保鲜与贮藏、包装运输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14 食品包装纸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868 蔬菜塑料周转箱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NY/T 528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
NY 5010—2002 无公害食品 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NY 5099—2002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QB 1014 食品包装纸
3 要求
3.1 菌种
3.1.1 菌种生产应符合NY/T 528的要求。
3.1.2 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的生产菌种应是经鉴定可食用的大型真菌,且可食部分不含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的成分。白行采集、分离和驯化的食用菌菌种,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不应用于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的生产。
3.2 产地环境
3.2.1 产地的选择
生产场地应生态环境良好,周围1 000m无工业废弃物、专业畜禽饲养场及垃圾(粪便)场、各种污水及其他污染源(如大量扬灰的水泥厂、石灰厂、煤场等),并且远离公路、医院,并尽可能避开学校和公共场所。封闭型设施化食用菌栽培基地宜选择交通便利的场地。
3.2.2 产地环境空气
应符合NY 5010—2002中3.2的要求。
3.2,4 生产用水
生产拌料用水、菌棒(袋)补水、菇床喷洒用水及生产环境湿度维持用水均需符合GB 5749的要球。
3.2.5 其他
应建立有效措施,防止食用菌生产、菇场培养料堆制发酵、废弃物处置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3.3 栽培基质
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用栽培基质应符合NY 5099—2002的要求。
3.4 化学投入品
3.4.1 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用化学添加剂应符合NY 5099—2002附录A的要求。
3.4.2 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用农药应符合NY 5099—2002附录B的要求。宜使用具有有效农登记证,并且在登记证的登记作物中含有该食用菌的农药,不应在无公害农产品食用菌生产过程中使。在食用菌产品中残留状况不明的农药。
3.5 生产技术
3.5.1 场地环境
生产场地应合理布局,生产区和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活区应严格分开。生产区中原料区、堆制发酵区或拌料区、装料区、灭菌区、冷却区、接种区应各自独立,又相互衔接,其中灭菌区、冷却区、接种区应当紧密相连。生产场地应排水系统畅通,地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保持环境卫生。
3.5,2 原辅材料
原辅材料在放置过程中,应注意通风换气,保持贮藏环境干燥,防止原辅材料滋生虫蛆和霉烂变质。原辅材料使用前应在阳光下翻晒,将霉变、虫蛀严重的原辅材料拣出并做无害化处理。食用菌对木屑等原料的堆制期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生产实际进行处置。
3.5.3 生产设施
食用菌原辅材料加工、拌料、栽培环境控制系统、通风照明等设施应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保证人身健康、安全。锅炉、灭菌锅等压力容器,应通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5.4 病虫害防治
3,5.4,1 食用菌生产过程中宜采用化学防治、物理防治、栽培防治、综合防治的结合技术防治病虫害。
3.5.4.2 严格控制农药的使用。一旦发生病虫害,宜选用已在国家登记的可以在指定食用菌生产上使用的农药进行防治,严格按照使用方法喷施,禁止采后向菇体上喷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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