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pdf
内容摘要
当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经济发展质量的提升离不开健全法律制度的保障。
在建筑行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正确行使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运行秩序,平衡各方
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可是,因为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抽象,
尽管司法解释试图将其具体化,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仍旧存在诸多问题,
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利于裁判路径的统一,严重损害
了司法的权威性。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基本沿袭原
《合同法》规定。在民法典时代,设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有二:
一、维护承包人以及间接维护承包人背后为建设工程作出增值贡献者的合法权益,如材
料供应商、分包人等。二、解决发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报酬问题。在《民法典》已经
生效的未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增值理念出发,直接维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间接维护承包人背后为建设工程作出增值贡献者的合法权益,妥当协调为建设工程增值
而做出贡献者与发包人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作用将会进一步突显。
本文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性质探讨为起点,深入探讨权利主体的认定标
准,受偿范围,以及考虑到此权利效力过于强大,法律上如何对其行使予以限定等问题。
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之争”。此部分对权利性质的明确是本
文后续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此部分首先介绍了目前存在的对该权利性质认定的三种较
为主流观点:法定抵押权说、留置权说和法定优先权说。然后通过对三种认识进行比较
得出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定性为法定优先权最为合理的结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应当归为法定优先权,是一种不同于担保物权的权利,是对债权平等性进行突破
的产物。
第二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主体界定”。此部分首先对《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指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指“承包
人”需要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向建设工程投入了资金、材料、技术或者劳动力等生
产要素;二是与发包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在此基础上再对勘察、设计人员,实际
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讨论,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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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人员要视情况而定,实际施工人和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受让人不享有。
第三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此部分开篇首先对与受偿范围
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了解到司法解释对优先受偿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予以了排除。关于垫资,司法解释认可
了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但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态度不明。关于利润,司法解
释态度不明确。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建设
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的规定相较于原司法解释发生了变化,因而有必要对
补偿款是否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就目前的立法趋势而言,将垫资施
工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不合适,垫资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因为承包人为建筑
物增值而使得建筑物上的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所以承包人的利润可以优先受偿。
对于补偿款,从《民法典》新规出发,不应当纳入优先受偿范围。
第四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限制”。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效力非常强大且无需公示的考量,有必要对其行使予以限制。本文认为法律上对该
权利进行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行使期限限制,尤其是起算点的认定;对适宜
折价、拍卖建设工程类型的限制,尤其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和违章建筑;对
权利实现顺位的限制。其中,对于权利实现顺位的限制,容易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权发生权利冲突的权利为商品房上消费者权利以及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债权。后两种权利
若要起到限制作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关键词:民法典;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增值理念;建筑工人工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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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tpresent,theconstructionofamoderneconomicsystemandtheimprovementof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