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pptx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合用法律根据:?协议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我国实务界及理论界重要有三种观点,即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以及法定优先权说。学界通说认同法定优先权说,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属法定优先权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优先权的众多特性: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其产生与法律效力具有法定性;二、是以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实现;三、是具有附属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及优先受偿性等特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出于保护承包人生存权利和维持建筑行业正常发展的需要做出的尤其规定。权利主体:(1)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与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土方工程、基础工程、配套设施的施工人与否享有(3)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与否享有优先权(4)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院给福建省高院《有关装饰装修工程款与否享有协议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合用协议法第286条有关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协议关系的除外。(与否否认了施工总承包及工程总承包人再发包的情形)最高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承包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承包人。第二十九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符合下列条件,承包人就其承建的工程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有效;(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三)建设工程不属于不适宜折价、拍卖范围;(四)承包人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意见:不以建设工程协议有效为限。实践中因资质、招投标法律规定,大量无效协议出现。作此规定,不利于无效协议中承包人权利保护。优先权及于的债权范围(受偿范围、实现对象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1、与否包括利润。2、与否包括质量保证金。施工协议示范文本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3、履约保证金。(顺便提下质保金的变化)行使期限及起算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16号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协议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高法民终602号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书》第33.4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知,双方当事人已按照《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适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规定,约定了涉案工程价款“逾期不支付”的原则,即邹城企业在收到竣工结算汇报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根据《协议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邹城企业在符合约定的56天届满条件后,即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然而实际上,中铁企业在违反约定提前向邹城企业提交竣工结算汇报且邹城企业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情形下,就应认识到案涉工程因邹城企业原因存在不能按约收回建设工程款的风险,应按约定积极起诉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减少工程款收回风险和防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约定行使期限届满后落空;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由《协议法》规定,但本质仍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现行法律并未严禁当事人自行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中铁企业在已具有约定行使条件的情形下,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不按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了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故二审()最高法民终602号判决驳回了中铁企业有关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祈求。江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