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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和投资决策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8-04-26约5.06千字共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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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完善 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 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 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 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管理、 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 证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承包、分包合同的事项; (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处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十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十三)新建生产线; (十四)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执行。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 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投资事项(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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