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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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二)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规模及
期限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固定收益类或保本承诺类的投资行为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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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
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
险投资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投资决策权
限按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风控
总监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
人。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证券部、风险控制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拟定的投资方案
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
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
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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