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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04-24约6.01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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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二)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 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规模及 期限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 险投资。 固定收益类或保本承诺类的投资行为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 1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 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 险投资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投资决策权 限按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风控 总监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其他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 人。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证券部、风险控制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 估,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九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拟定的投资方案 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进行决策。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 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 产流失;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 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 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风险投资进行事前审查,对风险投资项目的 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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