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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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13 年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管理,进一步明确投资流程
及审批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
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
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
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备忘录;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
持有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应遵循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
资效益。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
险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风险投资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时,应当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六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程序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均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及时披露;
(二)进行金额在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方之二
以上同意。公司在持续督导期内,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应当取得保荐机构明确的同
意意见。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
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的,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 亿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
第三章 风险投资内部审核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风险投资决议后,由证券部等相关部门
提出投资报告,经部门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审签,由财务部负责人
审核后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证券部负责风险投资
的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
资风险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投资由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组成,审批、报告、资
金划拨、风险投资业务操作以及监管等分别实施。证券投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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