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风险投资管理制度.PDF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
险投资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基金投资、期
货交易、房地产投资等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
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
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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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
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本公司同意,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
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投资额度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
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交易的,还应当以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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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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