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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维护股东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
投资是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
大技改和更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等投资;对外投资是指对外的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
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本公司投资的立项、论证、审批、实施、
考核、回收或处置全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 “本公司”均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应遵
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本公司决定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本公司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度。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协调组织本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可行性分析、综合论证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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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策的项目报告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投资发展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负责筹措投资的资金,将投资预算纳入预算管理体
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进行会
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投资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制度对投
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整理传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及时交档案室
存档;负责跟踪已实施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本公司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 协助和
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
以上的,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拟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额的 10%及 10%以下,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制的目的。
第十七条 为提高效率,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项投资金额
不超过 8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投资项目不包括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公司实施证券
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金额,在投资项目存在合资、合作关系时,指本公司一方的实际
出资额;在公司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时,同时存在账面净值、评估值和
投资作价的,以金额高者为准决定决策权归属;在发生融资关系时,包含公司一方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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