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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本制度内容实施的有效性,以此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士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保证两种
文本内容一致,如两种文本发生歧义,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
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
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
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
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
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
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
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
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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