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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03-17约2.03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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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 章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 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1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管理流程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应当 遵循以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确认并登记拟办理的暂缓、豁 免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二)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 2 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 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 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已办理暂缓 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 3 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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