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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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义务
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室、各所属企业(指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
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指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报纸”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网
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为:
(一)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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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应分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进行网下和网上披
露两种形式的信息披露。网下披露是指在指定报纸刊登信息披露公
告;网上披露是在指定网站刊登信息披露公告。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凡属公司应
披露的信息和事项,公司有关部室、各所属企业应当在事实发生后,
及时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进行审核、评估后,编写
公告文稿或相关材料(包括相同内容的电子文件),按相应程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议通过或审定的公告及相关文件上报深交
所并经其审查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为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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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为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信息披露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处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向深交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协调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
已披露的资料;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协助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等对其设定的责任。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或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行使董
事会秘书的权利并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有关部门和所属
企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配合、协助的义务,第一时间向信息披
露责任人报告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对材料
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
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公司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有关部门、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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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公司重要经营事项的信息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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