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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5-09-04约3.16万字共29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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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0年7月6 日,经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程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七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 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有关公司信 息披露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1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 司和分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应当遵守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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