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7-08-13约1.42万字共23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做好信息披露 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品牌和形象,是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证券及期 货条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偿债能力可 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 3-1 管部门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及/或其他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 构成公司的 “内幕消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 商协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让公众能平等适时及有效地取得 所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 带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负 责,证券融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各项工作。公司需根据本制度的有关具体规定制定职能部门及 相关部门的工作细则。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披 露信息的,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当将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3-2 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并臵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则,将所需披露的信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予 以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根据有关监管要求采用中文文本和英 文文本,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除非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另有规定则按 照该规定为准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有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其 应协调和配合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 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还包括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本息兑付事项文件和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文件等。 3-3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或者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按照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交易商协 会的有关规则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