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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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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理工〔2015〕123号

校内各部门: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

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56月23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

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左右组成,任期

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

人。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

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

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海市教委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

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它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

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

—2—

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

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

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教授人数应超过半数,年龄

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办备案。分委

员会设秘书1人。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申

请人名单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

的培养方案。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

专业申请。

(四)审查申报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

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

的建议。

(六)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研究和处理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为学

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

审查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三)办理硕士、博士、名誉博士学位证书。

—3—

(四)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

海市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五)收集学位论文及有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和立卷工

作。

(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学位申请及资格审查

第八条学位申请

本校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向所属学科的学位评

定分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

件者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同意其申请: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

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修完个人培养计划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规

定的总学分及其它有关要求。

(三)具有各级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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