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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pdf

发布:2024-04-25约8.2千字共6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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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

名单执行。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

以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二至三年。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委员从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委员由校长提名,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负责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的评定,通过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名单;

(四)负责博士学位的评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审核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申报工作;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出席会议人数不能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否则视为无效。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作出授予学

位的决定。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分委员会

设正、副主席和秘书各一人,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

专业的正、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和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名单报学校备案。分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

(二)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三)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四)提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

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办理学位申请手续;

(二)协助各院(系)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及学位论文答辩等

工作;

(三)管理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四)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有关材料;

(五)收集、整理学位论文有关资料;

(六)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九条学术水平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发表学术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资

格审查。硕士生在读期间,必须以长沙理工大学为单位(要求硕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

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内容的学术论文1篇或1篇以上。资

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及学校有关

规定进行,并注意对硕士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作风、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

面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在申请学位时仍未被撤销处分;

(二)有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达到了硕士学位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论文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正文字数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

位论文的导师署名最多不得超过两位。

硕士生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院(系)作开题报告。

硕士生用于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论文定稿审查

硕士生在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经指导教师全面审查通过后,签署审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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