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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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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办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

(1)华南理工大学在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国家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总体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培养质量逐年提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本方案旨在进一步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2)本方案明确,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所有申请者均享有平等的学位授予机会;二是质量为本原则,把人才培养质量放在首位,严格把控学位授予标准;三是科学规范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科学的学位授予程序;四是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市场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位授予条件。以2020年为例,我校共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200余个,博士学位50余个,其中,工程学科授予硕士学位占比最高,达到40%。

(3)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学位授予工作体系,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确保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二是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满足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三是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四是提升学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以2019年为例,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合格率达到95%,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合格率达到100%,充分体现了学校在学位授予工作上的严格要求和科学管理。

二、授予条件与程序

(1)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完成我校规定的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活动,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反映申请人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成果。

(2)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学位的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答辩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进行审议,最终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3)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是严格审查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和学术成果;二是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审查,确保论文质量;三是强化答辩环节,确保答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有序。通过这些措施,保障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维护学位的权威性。

三、管理与监督

(1)华南理工大学对学位授予工作实施严格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决策和监督。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学院负责人、学科专家等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

(2)学校设立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日常管理。学位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制定学位授予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学位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监督学位授予工作的全过程;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申诉和投诉。

(3)学校建立健全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等机构进行,外部监督则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公众等多渠道进行。学校定期开展学位授予工作的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学校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共同维护学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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