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产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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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和专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上海市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一)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各培养环节(含通过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二)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课程与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外国语:要求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写作论文摘要,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三)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四)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五)科研成果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理、工、农学的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CSCD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并注明对应学位论文的第几章节;申请经、管类学科及农学类渔业经济与管理专业的硕士学位者,需在CSCD或C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2、 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且上海海洋大学为专利权人。
注:
1.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其中增刊上的论文不计入科研成果。
2.所有发表论文须第一作者、或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作者;导师指导小组成员需经研究生部认定备案。
3.所有发表论文须以上海海洋大学名义,或将上海海洋大学与联合培养单位名称并列。
4.对于论文录用的情况,在资格审核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录用通知(以后发表的论文题目要与录用通知上的一致);②录用文章的全文;③导师的承诺。学院在其后一年半的时间内对该录用文章进行跟踪。该论文公开发表后,导师需将发表论文原件交学院。若在规定时间内该论文未正式发表,导师需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规定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条例》。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①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② 对论文所有相关的内容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③ 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可靠。
④论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研究论文的规范(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⑤ 论文应具有一定的新意或应用价值或学术参考价值。
⑥论文必须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至少应在一年左右。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生最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交出论文答辩初稿和《实验原始记录本》。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查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审查学位论文所涉及的数据是否直接源于《实验原始记录本》、《实验原始记录本》记录是否符合规范。对于无实验数据的学科专业,导师要重点审查论文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的行为。硕士生要在本硕士点作预答辩,以征求意见。经过修改报院系领导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时填写《硕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完成,并聘请二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人的确定及评阅手续的办理: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名单,填写《上海海洋大学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送审表》,填报4人(校外填报2人)。
(二)由研究生部确定2名论文评阅人(校外1人,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硕导资格)。
(三)学院派专人送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人聘书和《上海海洋大学硕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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