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08年7月修订)_2008716165922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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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二条 我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已由学校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
第二章 硕 士 学 位
第四条 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 课程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学术水平 ???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 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有按各学院、学部、系(部)规定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 (一)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二) 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三) 对学位论文所述及的各个问题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本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学位论文评阅 指导教师可提议五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具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学科点点长从中指定两位作为评阅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收集并整理评阅人意见。若有一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可由点长增聘两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学部、系(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 (一)《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二)《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三) 硕士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 (四) 学位论文。????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查。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各学院、学部、系(部)具体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硕士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 (一) 未达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者; ??? (二) 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者。 ?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 ??? (一)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必须有申请人所在学院、学部、系(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至少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
(二) 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硕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并按答辩程序进行,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院、学部、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三)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要求各学院、学部、系(部)集中组织答辩,在答辩前或答辩后抽取5-10%的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预审或复审。
?????? 第三章 博 士 学 位
第十一条 已取得入学资格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满足课程要求、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课程要求 ???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 第十三条 学术水平 ???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 (二)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三)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 (四) 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五) 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以下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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