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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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海 洋 大 学 文 件
沪海洋研〔2013〕11号
关于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
现印发《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海洋大学
2013年9月3日
上海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校对:黄金玲 (共印5份)
附件:
上海海洋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8年11月16日上海海洋大学第五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日 沪海洋研〔2008〕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本校按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二条 基本要求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二个基本要求:
(1)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满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培养环节(含通过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取得所要求的科研成果。
(2)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应从事以下涉及论文作假的行为: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4) 伪造数据;
(5)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不授予学位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 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涉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学术不道德或论文作假等情形;
3. 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 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的学位申请与处理
对于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受处分的研究生,如其在处分后综合表现优秀,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课程与科研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外国语:第一外国语须通过硕士研究生外语学位课程考试;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 基础课与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基本的实践操作技能。
4. 硕士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本人培养计划进行,硕士生须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各培养环节,且成绩合格。
5. 科研成果要求:申请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申请理、工、农学的硕士学位者,在学期间须在SCI、EI、ISTP、CSCD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1篇以上(含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并注明对应学位论文的第几章节;申请经济、管理类学科及农学类渔业经济与管理专业的硕士学位者,需在CSCD或CSSCI收录的期刊上或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认可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录用)2篇以上(含2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
(2)获得署名前五名(含第五名)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3)获得与论文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是以导师指导小组主要成员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
6. 国家重大平台、上海市重点发展学科等可另行制订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标准。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在导师(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2. 对论文所有相关的内容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进行分析研究。
3. 学位论文的研究目的明确、实验设计或调查方法合理、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可靠。
4. 论文文字通顺、书写符合规范(参见《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5. 论文应有一定的新意或应用价值或学术参考价值。
6. 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论文题目明确后,用于论文的时间至少在一年左右。
7.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有其他规定的,则按其他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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