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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PDF

发布:2018-11-23约2.63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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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入文字] 分红管理制度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15 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可 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键入文字] 分红管理制度 (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二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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