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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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15 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广东证监[2012]9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分红原则及政策
第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影响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二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条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可
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提取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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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二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在综合公司经营发展、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
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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