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5__留置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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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留置权
案例导入
n请同学认真阅读P329案例,并根据授课进
展边学习边思考课后案例问题。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n一、留置权的概念
n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
产,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其变
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n二、留置权的特点
n1.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n2.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n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
物权,具有法定性。(与抵押权、质权的约定担
保物权不同)
三、留置权与其他权利的联系与区别
n (一)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性质 适用范围 标的 目的 效力
留置权 担保 须合法占 与债 担保 物权效力,
物权 有对方动 权相 债权 及于对方及
产 联系 第三方
的动
产物
同时履 债权 同一双务 物、 促使同 及双方当事
行抗辩 从权 合同 行为 时交换 人
权 利 履行
(二)与抵销权
性质 效力 依据 目的
留置权 法定担 物的支配权 物的交付双务 确保债权
保物权 能 合同 实现
抵销权 债权 形成权,对 同种性质的给 避免交换
等债务消灭 付债务对待发 时的浪费
生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n一、留置权成立要件的含义
n即留置权得以有效发生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n留置权不能约定发生,其法定条件一般包
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二、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三者必备)
n(一)债权人因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n债务人的动产包括债务人所有物和债务人合法占
有物
n(二)债权的发生与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之间存在
牵连关系
n(三)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三、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之一即可)
n阻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或因素,通常被称为留置
权成立的消极要件,主要有以下情形:
n(一)行使留置权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
n(二)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
n(三)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或合同的
特殊约定相抵触的
n(四)行使留置权与债务人交付财产时的特殊指示
相抵触的
四、留置权的继受取得
(法律无明确规定,有争议)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实现与消灭
n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n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和《担保法》第83
条的规定: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n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
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n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
n 留置的财产并不限于动产本身,还应包括该
动产的从物、孳息及其代位物。
n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
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当然,留置物为不可分物
的,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可以就留
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n(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n1.留置财产占有权。
n2.留置财产孳息收取权。
n3.留置财产的必要使用权。
n“必要”包括保管目的之使用和债务人同意之使用。
n4.实行留置权及优先受偿权。
n优先受偿权包括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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