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物权法12__担保物权概述.pdf

发布:2017-09-15约2.79千字共15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n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n1、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 特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 或者权利之上设定,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优先 受偿的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n2、特征: n (1)目的是实现担保的债权。 n (2)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 n (3 )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 n (4 )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n (5)能够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n (一)从属性 n 1.设立上的从属性。 n 2.移转上的从属性。 n 3.效力上的从属性。 n 4.消灭上的从属性。 n (二)不可分性 n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 保债权全部; n ②担保物因共有物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各部分仍担 保债权全部; n ③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 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 其权利; n ④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 来之担保物权。 (三)物上代位性 n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 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 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四)优先受偿性 n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 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n1、基本属性不同: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 或权利上设定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他物权,具有价值交换性。用益 物权是有关主体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 物权。具有实体权利性。 n2、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其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 为主要内容。 n3、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用 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n4、独立程度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完 全独立的物权。 n5、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不能即时实现权利,为所 附条件成熟才能实现。用益物权可以即时实现权利。 四、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n(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n(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n(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五、担保物权的类型 n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分类 n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 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二)担保物权的学理分类 n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n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的不同 所作的分类。 n留置权为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如保管合同、加 工承揽合同等。 n抵押权与质权一般为约定成立的担保物权。 n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 权。 n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n3、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n这是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n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 债权人占有、留置担保物而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n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又称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 是指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为 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及不占有权利凭 证的权利质权。 n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n典型担保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 n非典型担保即法律无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的 类型,如所有权保留、优先权等。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n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n1、设立的必要条件: n存在债权债务民事活动。 n债权人认为有设置担保以保证债权实现之必要。 n依法设立。 n2、设立书面担保合同。 n当事人为担保人和债权人。 n3、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n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 错则均承担相应责任。 n4、反担保: n (1)概念:即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以保障担保 人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实现而 设定的担保。 n (2)特征: n①反担保的对象是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