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2__担保物权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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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概述
第一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问题
n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n1、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
特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
或者权利之上设定,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的情形,优先
受偿的他物权(或限制物权)。
n2、特征:
n (1)目的是实现担保的债权。
n (2)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
n (3 )限制了担保人对担保物的处分权
n (4 )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
n (5)能够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二、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
n (一)从属性
n 1.设立上的从属性。
n 2.移转上的从属性。
n 3.效力上的从属性。
n 4.消灭上的从属性。
n (二)不可分性
n ①担保物部分灭失或价值减少时,其余部分或剩余价值仍担
保债权全部;
n ②担保物因共有物分割等原因而分割时,分割后各部分仍担
保债权全部;
n ③债权的一部分因清偿、抵销、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时,担保
物权并不相应地缩减,担保物权人仍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
其权利;
n ④债权之一部分分割或转让时,数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共享原
来之担保物权。
(三)物上代位性
n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灭失、
毁损或者被征收而获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时,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该担保物的代替物,担
保物权人得就该代替物行使其权利。
(四)优先受偿性
n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得就担保物之价值优
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n1、基本属性不同: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之物
或权利上设定的以实现债权为目的的他物权,具有价值交换性。用益
物权是有关主体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以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
物权。具有实体权利性。
n2、内容不同: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其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为主要内容。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
为主要内容。
n3、标的物不同:担保物权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用
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n4、独立程度不同: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用益物权是一种完
全独立的物权。
n5、权利实现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不能即时实现权利,为所
附条件成熟才能实现。用益物权可以即时实现权利。
四、担保物权的功能与作用
n(一)确保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
n(二)媒介资金融通,利导商品交易
n(三)克服信用危机,促进经济繁荣
五、担保物权的类型
n (一)担保物权的法律分类
n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
有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
(二)担保物权的学理分类
n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n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发生原因或成立方式的不同
所作的分类。
n留置权为典型的法定担保物权,如保管合同、加
工承揽合同等。
n抵押权与质权一般为约定成立的担保物权。
n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
权。
n这是根据担保物权的标的不同而作的分类。
n3、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
n这是以担保物权的主要效力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n留置性担保物权又称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是指以
债权人占有、留置担保物而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为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
n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又称为非占有性担保物权,
是指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为
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及不占有权利凭
证的权利质权。
n4、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n典型担保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担保类型。
n非典型担保即法律无具体规定,但实践中存在的
类型,如所有权保留、优先权等。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则
n一、担保物权的设立
n1、设立的必要条件:
n存在债权债务民事活动。
n债权人认为有设置担保以保证债权实现之必要。
n依法设立。
n2、设立书面担保合同。
n当事人为担保人和债权人。
n3、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
n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
错则均承担相应责任。
n4、反担保:
n (1)概念:即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以保障担保
人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追偿权实现而
设定的担保。
n (2)特征:
n①反担保的对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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