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4__质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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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质权
第一节 质权概述
n一、质权概念:
n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交由债
权人占有,或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
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
时,债权人有权以移转占有或经登记而供作担保
的动产或权利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n二、法定分类:
n1、动产质权
n2、权利质权
三、质权特征
n与抵押权相比,质权特征有:
n1、成立要件:动产质押质权人占有质押物;权利
质押则质权人占有权利凭证或权利登记
n2、担保标的:动产或可让与权利
n3、实行方式:质权人享有占有物的留置权。
四、质权的实现方法
n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为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
款优先受偿。
第二节 动产质权
n一、动产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n1、概念:
n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
保债权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得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
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n2、法律特征:
n⑴以他人动产为标的物设定质权
n⑵质权人占有质押动产为必要条件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n(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质权合同
n1、要式合同:书面。禁止约定流质。主要条款有:
n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
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n2、实践性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立,否则质权合同无效。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
n1、继承取得
n2、善意取得
n条件:
n①出质人对出质财产无处分权
n②出质人实际占有出质物
n③出质人已将出质物交付给质权人
n④该出质物法律不禁止其流通
n⑤质权人占有该质押财产时为善意
n后果:同正常质权合同;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
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n(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n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n 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债权人其他财产损害
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质权人在质物
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二)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n 动产质权当然及于标的物本身,动产质押中
的标的物,固以有形的动产为常,但以特定化的
金钱作为质押物的,也无不可。除此之外,动产
质权所及的标的物范围,与抵押权大致相同,即
同样及于从物、孳息、代位物和添附物等。
(三)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n动产质权设定后,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n1.留置质物的权利。
n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n3.经许可使用质物的权利。
n4.质物的转质权。
n5.质物变价权,又称预行拍卖权。
n具体规则见P312
n6.质权的实行权与优先受偿权。
n (折价、拍卖、变卖)
(四)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n质权设定后,出质人仍享有一定权利,主要包括:
n1.质押财产孳息的收取权。(需有约定方可)
n2.质押财产的处分权。
n (法律处分,而非事实处分)
n3.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代位权。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n除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外,在动产质权的消
灭原因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n1.质物返还。
n2.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且不能恢复。
n3.质物灭失。
五、最高额质权
n除符合动产质权要求外,其规则同最高额
抵押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n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点
n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
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有如下特
点:
n1. 标的为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条件:
n①须为财产权。②该财产权须可让与。不可让与财产
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人格
权、身份权均不得为质权标的。③须为适于设质的权
利。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和抵押权不
能做权利质押标的
n2. 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n3.权利质权属于特殊质权。
二、权利质权的设定
n (一)权利质押的标的范围:
n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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