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11__地役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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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地役权
第一节 地役权概述
n一、地役权的概念
n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不动产使用的便利和效
益,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n◎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方称
为需役地人或地役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供他人
使用的一方称为供役地人;
n◎地役权的发生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为
前提,但并不以邻近为必要。
二、地役权的特点
n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n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
用的权利。
n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n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地役权的特点
n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权。
n2.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宜之用
的用益物权。
n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n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出让、抵押、出
租等。
n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n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全部,不能被分割
为各个部分或仅在一部分上单独存在。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n 1.产生方式不同:相邻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
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地役权则为
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主要基于合同关系而约定
发生的所有权扩张或限制。
n 2.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
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对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
张,与所有权共存,不可能单独地取得或丧失;而地役权
则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属用益物权的一种。
n 3.物权登记要求不同:相邻权的成立,无需登记;而地役
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虽然不是强制性登记,但其成立或
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n 4. 权利内容不同:相邻权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所进
行的最低限度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
扩张程度较小;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逾越法定的相邻关系
限度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大,是对土地利用所进行的较高程度
的调节。
n 5. 权利有偿性不同:相邻权中的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
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而地役权
的取得既可有偿,也可无偿,并且通常是有偿的。
n 6. 权利期限不同:相邻权是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是有一
定期限的。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
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四、地役权的种类
n1.积极地役权与消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行
使内容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n积极地役权又称为作为地役权,是以需役地人在
供役地上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n消极地役权又称为不作为地役权,是以供役地人
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地役权。
n2.继续地役权与非继续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
行使方法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n继续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使,无需每次依赖权
利人的行为而能继续行使的地役权。消极地役权
通常为继续地役权。
n非继续地役权是指每次行使权利,须有权利人行
为的地役权,如汲水地役权、放牧地役权等。
n3.表见地役权与不表见地役权。这是以地役权的
行使状态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n表见地役权又称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的行
使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通行、地面排水
等地役权。
n不表见地役权又称不表现性地役权,是指地役权
的行使没有外部表现形态的地役权。如眺望、采
光等消极地役权。
第二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内容
n 一、地役权取得:
n (一)约定取得
n 1、应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n 一般合同条款:P244
n 2、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n 地役权不是强制性物权登记,但其成立或产生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
n (二)时效取得
n 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实践中可以法理承认。
n 条件:
n 1、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n 2、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较长期间。国外一般为10年。
(三)法定取得
n 1、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
n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
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
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n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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