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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doc

发布:2017-01-27约1.31万字共1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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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营改增政策解读 第二节 营改增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特别提示】 原《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此进行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特别提示】 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个“惊喜”,此举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起到一定的降低税负效果。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案例1】 方欣公司2013年7月购入小汽车一辆用于办公需要,车辆不含税价值300 000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税额51 000元,如何会计处理? 【解析】 (1)购买汽车自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汽车 351 000 贷:银行存款 351 000 (2)购买汽车后出租给新正公司使用,每年租金8万元,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汽车 3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贷:银行存款 351 000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8 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623.93 可是公司办公需要自用汽车怎么办呢?方欣公司又从新正公司租回相同汽车一辆,每年租金8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汽车租赁费 68 376.0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623.93 贷:银行存款 80 000 以上纳税处理吊诡的是,采购汽车自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以租赁的方式使用汽车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我们之前的政策难免被理解为在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增加了纳税人经营环节和经营风险,白白折腾且对于实际企业运营起不到有效作用。 原财税〔2013〕37号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取消了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说是利好消息,但是,也应当注意到,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还要看汽车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对于采购汽车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情形的仍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即:由“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问题】纳税人抵扣海关缴款书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析】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问题】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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