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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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辅导会 授课人:许林迪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 该表是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差异的集中体现 应注意表中各项目与前表及后表的逻辑对应关系 调整项目按七个大类别填报汇总并计算出应纳税“调整金额”“调减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整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财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1行“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的收入。 第3行“按受捐赠收入”:只填列“税收金额”和“调整金额”填报企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把接受捐赠作为资本公积核算的应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已作营业外收入填列在附表一第25行的,就不用在企业(附表三)第3行填列。 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填列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让和折扣应进行纳税调整,销售折扣和折让应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其它都不符税收规定。 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整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 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整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合并、撤销、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注意: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专项申报),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签证报告。 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整金额”根据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不征税收入总额填列,只填报调减金额。 范围:填报不征税收入不仅仅指附表一(3)适用企业,所有企业都可以填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及财税(2011)70号文件》 第一类: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目前明确的涉及我市的只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返还企业)。 第二类: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的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应注意:1、如附表三14栏不征税收入有数据时,应关注附表三第38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栏。 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15行“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 免税收入内容:(附表五第1行)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填入附表五第2行)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按财税[2011]76号文件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和个人取得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填入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 (3)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按财税(2011)90号文件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国家发改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铁路债券利息按减计收入填入附表五第5行“其他”栏)。 注意问题: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取得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时确定利息收入的实现。 (3)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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