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十六)、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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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十六)、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
研复习规划 (7.19)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考研笔记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种类和责任,垄断的概念和分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
了解竞争法的概念、立法体例、体系和国际化发展趋势,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内容。
重点、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法律规制的垄断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第 14 条)
(1)概念:也称商业诽谤行为
(2 )构成要件
①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②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③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经营者的商誉权;
④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
11、串通勾结招投标行为(第 15 条)
(1)涵义
(2 )种类
①投标者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一,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一致抬高标价;
第二,投标者相互串通,一致压低标价;
第三,投标者相互串通,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第四,投标者相互间就标价以外的其他事项串通。
②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第一,招标者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者的投标条件,并泄密给内定投标者;
第二,招标者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第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投标者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
标者以额外补偿;
第四,招标者向特定的投标者泄露其标底。
(3 )法律责任:中标无效、1-20 万元罚款。
案例 8:东方玻璃总厂于 2002 年夏季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宣布:该厂已首
家研制出了无毒金色瓶胆,而无毒金色瓶胆必将淘汰长期以来使用的有毒有害的
“银色瓶胆”。为了增强宣传效果,该厂还制造了“砸银荐金”事件,将本厂库
存的三万余只银胆瓶当众砸毁。这些举措新闻界广为报导,给全国保温瓶生产行
业造成强烈冲击,消费者一时将信将疑,不再购买银胆。
试评析东方玻璃总厂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机关
(1)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 )其他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2、监督检查机关的职权
(1)询问权
(2 )查询复制权
(3 )检查权
(4 )处罚权
三、反垄断法
(一)什么是垄断
1、概念: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协同行动,或通
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 排斥或控制其他正当的经济活动, 在一定的生产领域或
流通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争的经济行为。
2、特征
(1)垄断是一种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经济行为;
(2 )垄断是一种排斥和控制竞争活动的经济力量;
(3 )垄断代表是的一种根据某种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的社会力量,是一种有组
织的联合力量;
(4 )垄断者谋取经济利益是依靠对市场的操控和独占实现的。
3、类型
(1)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联合垄断
(2 )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
(3 )非法垄断、合法垄断
(二)反垄断法
1、概念:有关禁止阻碍、限制或妨碍竞争的企业间协议、合谋、联合行动和滥
用经济优势的行为,借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2、我国的反垄断立法
(1)1994 年开始《反垄断法》的制定,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起草反垄断法,并于 2003 年完成了初稿。
(2 )2007 年8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1、协议垄断
(1)概念: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 )种类
①横向限制:处于同一生产或流通环节的、经济水平相当的企业之间通过协议,
以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垄断。 (第13 条)
第十三条【横向垄断协议类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纵向限制:处于不同流通环节的企业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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