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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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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二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 线、考研复习规划 (7.19)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考研笔记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所规 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涵义 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 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状况 1、1980 年 3 月 10 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1986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3、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会议通过,于 1993 年 9 月 1 日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4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修正(新增 25 条, 删除 2 条、由原来的 51 条增加到 74 条,修改了 20 条,近 2/3 的条文有所 修改) 。 (三)适用范围 1、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2、客体——产品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2 条第 1 款) (2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第2 条第 2 款) (3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 73 条) (4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②农副产品; ③建筑工程; ④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⑤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 (1) 由国家法律、法规、 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以及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 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2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 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的变化, 也在不断 的丰富和发展。 (3 )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由此产生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 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 。产品不适用是因产品瑕疵而形成的,产品不 安全是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 (4 )瑕疵与缺陷 ①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 疵两种。 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46 条) ③瑕疵与缺陷的共同之处 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经营者对瑕疵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用户、消费者在 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 ④区别 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 ; 第二, 可否接受: 对瑕疵, 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 用户或消费者 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 应接受。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在赔偿后 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向生 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生产者之间可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四)调整对象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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