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二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线、考研复习规划.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15 年中山大学经济法学专业考研笔记 (二十)、参考书及考研复试
线、考研复习规划 (7.19)
杨紫煊《经济法学》(第四版)考研笔记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九章 市场规制法一般原理
第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特别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与要求
掌握产品、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所规
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教学重点、难点
产品、产品质量、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产品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涵义
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 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立法状况
1、1980 年 3 月 10 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公布《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2、1986 年 4 月 5 日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3、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0 会议通过,于 1993 年 9 月 1 日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4 、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6 次会议修正(新增 25 条,
删除 2 条、由原来的 51 条增加到 74 条,修改了 20 条,近 2/3 的条文有所
修改) 。
(三)适用范围
1、主体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 )用户
(4 )消费者
(5 )受害者
(6 )产品责任主体
2、客体——产品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2 条第 1 款)
(2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 (第2 条第 2 款)
(3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
73 条)
(4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①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②农副产品;
③建筑工程;
④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⑤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3、产品质量
(1) 由国家法律、法规、 质量标准等所确定的以及由当事人的合同所约定的
有关产品适用、安全外观等诸种特性的综合。
(2 )产品质量的内容随经济、 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的需要的变化, 也在不断
的丰富和发展。
(3 )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方面。由此产生产品不适用和产品不安全
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不合格) 。产品不适用是因产品瑕疵而形成的,产品不
安全是因产品缺陷而发生的。
(4 )瑕疵与缺陷
①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
疵两种。
②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46
条)
③瑕疵与缺陷的共同之处
第一,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
第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经营者对瑕疵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用户、消费者在
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
④区别
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 ;
第二, 可否接受: 对瑕疵, 因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 用户或消费者
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
应接受。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可在赔偿后
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向生
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生产者之间可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
理、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因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四)调整对象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关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