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务检查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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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务检查制度 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概念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税务稽查权限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税务稽查的概念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 二、税务稽查与会计检查的区别 三、税务稽查的依据 第二节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流程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容 1、一般内容 A、税收法律执行情况 B、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C、财务资料及与纳税有关的财产实物 2、具体内容 各税种的具体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基本方法 (一)审阅法和查询法 (二)全查法和抽查法 (三)顺查法和逆查法 (四)比较法和核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的业务流程 1、选案环节 2、实施环节 3、审理环节 4、执行环节 四、常用税务稽查文书 1、税务稽查任务书 2、税务稽查通知书 3、询问(调查)笔录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 5、协查函 6、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7、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8、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9、税务稽查底稿 10、税务稽查结论 11、税务稽查报告 12、审理报告 13、税务处理决定书 14、执行报告 1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三节 税务稽查权限和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纳税人可以拒绝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或少于2人的稽查人员的检查 2.要求回避 3.调账检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以前年度的账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当年的账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前者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后者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4.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 5.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6.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 《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查封。 (二)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有权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2.可以按税法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查核存款账户权。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2.如实反映情况; 3.提供有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 1、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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